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落实民主集中制,强化领导班子建设,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学校重大事项民主决策规程。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学校重大事项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二)科学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和咨询、认证。
(三)规范程序原则
学校校务会议集体决策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一般不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需经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先由校务会议形成初步方案,再提交教代会审议。
二、决策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2、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和课程计划;
3、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
5、校内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6、中层干部任免及重要人事安排;
7、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8、教职工收入分配和考核奖惩方案;
9、重大基建项目和校产发展计划;
10、制订校园及师生安全制度;
11、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工作;
12、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
13、其他重大问题。
(二)重要项目安排
1、学校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2、学校大修、大型基建建设项目;
3、学校重大科研项目;
4、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三)重要干部任免
1、学校校级、中层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考核和使用;
2、学校中层干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
3、学校年度考核小组、职称评聘小组、监督小组、招生工作小组成员的任免;
4、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和调动。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大额经费支出安排、使用;
2、学校教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奖励经费制订和调整;
3、未列入预算的5万元及以上的特殊经费支出;
三、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务会议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学校党组织的正副书记、工会主席和校办主任等。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经集体讨论,校长负责决定。
1、确定议题,列入议程。需要列入校务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由校长听取各方意见后提出,与党组织负责人共同商议确定。
2、调查研究,形成方案。对确定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校长与党组织负责人充分酝酿,形成共识和主导性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暂不提交会议讨论。
3、会议讨论,形成决议。学校重大问题在校务会上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意见不能达成基本一致或有严重分歧,应暂缓决策;必要时可报上级党组织、教育行政部门裁决。
4、明确分工,组织实施。凡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由校长明确分工,负责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积极配合支持实施。
四、会议表决
研究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一般坚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以暂缓进行表决的,应暂缓作出决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进行,表决有效。
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校务会议通过后需及时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五、决策执行
校务会讨论通过的决策事项应及时做好校务公开。
学校党政领导和处室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落实,认真实施“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或本级校务会议没有改变决定以前,除了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的非常紧急的情况外,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原来的决定。
凡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决定的,必须经校长同意后,提交校务会议进行复议,再做出新的决定后执行。
六、决策监督
学校党支部和工会负责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长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对重大事项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将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向校务会、党委会或行政会议汇报,确保决策落实;对于不按决策执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决策备案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存档备查。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学校及其班子成员在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行政相对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㈠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㈡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㈢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㈣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㈤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㈠责令改正;
㈡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㈢给予通报批评;
㈣停职;
㈤给予纪律处分;
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责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批准人批准,但没有报请审批就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负责人;审核人,一般指学校分管,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
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二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三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七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辨。
第十八条 责任人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7月
(2014年7月)
第一条 为完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决策者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导致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制度所称决策者,是指对决策享有最终决定权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数人。
第四条 学校办公会负责学校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责任追究情况报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决策错误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
(一)决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二)决策者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三)决策者明知决策错误,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者对本应由自己作出的决策,推诿或者拖延作出决策的;
(五)决策者违反规定作出或者不作出决策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追究决策者的决策责任应当根据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按照下列方式追究: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岗位;
(四)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五)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六)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决策责任情形的;
(二)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对其决策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控告人、检举人或者决策责任追究承办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决策者主动纠正错误,并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决策责任。
第十条 决策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部门在调查、处理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责任人对决策责任追究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1年6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3]16号)、《郑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09]235号)、《关于郑州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郑人[2009]41号)、《关于印发<郑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及《教育法》有关规定,根据郑州市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工作实施方案》(郑教[2003]111号)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聘任范围
全体教职工。
二、聘任原则
1、公开、平等、择优。
2、听取师生意见,注重任现职工作实效,达到优化结合。
3、定岗定编。
三、组织机构
1、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教学校长和行政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和年级长为小组成员。
2、学校聘任工作监督领导小组。校党总支书记任组长,部分工会成员及民主党派人士为成员。
3、纪检工作领导小组。校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文、理科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为成员。
四、聘任办法
1、公布岗位设置(分教学岗位和行政岗位两部分)。
2、个人填写意向书。
3、聘任
①教研组长、年级长由处室主任提名,主管校长聘任。
②处室工作人员由处室主任提名,主管校长聘任。
③班主任由政教处在征求年级长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主管校长聘任。
④任课教师由教务处在征求教研组长和年级长意见的基础上提名,主管校长聘任。
4、聘任依据
①各种评定,内容包括学生评教、教职工互评、主管业务部门评价和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②工作态度、工作效果
聘任时,新进教职工由主管校长与处室主任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主管校长与处室主任在聘任工作中做好协调工作。
五、实行动态岗位聘任,一学年一次,每年七月初完成。
1、教学或行政有空岗,未被聘用的,在个人提出岗位申请的前提下,经学校协调后,安排岗位工作的视为试岗,试岗人员不享受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校征求师生意见,并经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可转为正式上岗。在个人提出岗位申请的前提下,经学校协调,仍未被聘任,服从学校安排临时性工作的,视为待岗,待岗人员不享受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岗位设置为其所在职称系列的最低级,直至受聘上岗。
2、聘期内教师和行政人员非学校工作需要而因个人工作问题,调换工作岗位或工作处室的,皆按试岗处理。
3、未被聘用、个人未提出协调申请,或提出申请由于个人原因,暂时协调不成,擅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