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增强教职工纪律观念,提高工作效率,特对《教职工考勤制度》修订如下:
一、全校教职工按时上下课、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行政人员实行坐班制,须按时签到,坚守岗位。如因公外出必须持书面说明,经处室主任签字批准,交办公室备案后方可离岗。
三、严格请假审批手续
1.教职工请假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填写统一印制的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病假须持医院证明);
2.需续假必须提前(至少半天)到校办理手续;
3.急病需治疗或住院须事后持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补假手续;
4.休假期满须及时到校办公室销假;
5.休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请事假超过十天(含十天),从第十一天起按实际工作日扣除日平均工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30天】。
五、婚假原则上放在假期或节日休假。
六、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本市区内,丧假一般为三天,市区以外,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一定的路程假。
七、所有休假期间的双休日和节假日连续计算。
八、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发放劳保工资。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不到岗上班;
2.本人虽提出请假、续假,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不上班;
3.请假期满不按时续假、销假,不到校上班;
4.待岗期间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不到校上班;
5.病、事假弄虚作假;
6.未经批准缺席教职工大会。
十、病、事假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当年年终考核;有旷工行为的,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日平均工资,并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十一、上班不得他人代签,代签者每次扣双方各3元;迟到每次扣3元;脱岗每次扣4元;请假一天扣27元(每月按22天工作日计算),半天扣13元;请假不超过两个小时的扣3元,超过2小时按半天计算;节假日值班不能按时到岗者,扣除双倍补贴;未按时到岗,并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者,除扣除双倍补贴外,取消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周一参加升旗仪式的教职工7:20前签到,升旗仪式请假者扣20元/次,未经批准缺席升旗仪式扣50元/次。
十二、请假审批权限:
处室主任:一天以内;
主管校长:三天以内(含三天);
三天以上由校长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