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教职工加班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加班原则
1.加班应以学校工作必需为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完成学校安排的突击性、临时性工作,而需在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工作。
2.因工作需要必须利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加班完成任务的,方可安排教职工加班。
3.为确保教职工休息、休假权利,避免因加班管理不善而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加班申报由各处室主任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4.确需加班的须事先安排,做出计划,提出申请,说明完成任务的工作量、加班时间和人数。
二、具体规定
1.加班范围
凡因完成学校安排的突击性、临时性工作,而必须在正常上班工作时间之外(即双休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加班工作的,并经履行有关申报、审批、核定程序,可计加班。所谓突击性、临时性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学校急需处理突发性事件而必须加班的;
②因学校教学设施、公共生活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而加班的(正常上班时间出现的不得拖延到双休日、节假日处理);
③因学校安排的突击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如:集中招生工作、基建工程、设备安装、必需在假期进行的档案整理、及时迎检整理资料等;
④其它特殊情况。
2.下列情况不属加班范围
①享受学校职务津贴的人员(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宿管人员)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范围内的常规工作(学校安排的突击任务除外),不另计加班;
②行政、后勤岗位人员、教辅人员为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正常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自行加班的,不计加班;
③教师按规定完成已纳入课时计算的各项工作以及各环节的工作,如备课、课外辅导、批改作业等工作,不另计加班;
④教职工在工作日晚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寒暑假自行参加培训学习,不计加班。由学校派出的按教职工进修、培训有关规定办理;
⑤行政、后勤岗位人员节假日安排了值班任务的,在此期间处理必须的其它工作的,不另计加班。
3.加班时间及计算
加班起计时间与折算:加班自2小时开始起计,加班2—5小时,计加班半天,加班6—9小时,计加班1天。
4.加班费计发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50元;
5.加班审批与加班费核发程序。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前填写《加班申请表》,注明加班项目、加班事由、加班时间、加班人数,由处室主任负责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各处室主任于每月5日前根据《申请表》汇总,填写《加班登记表》,经分管校长审核签字后将报办公室计算加班费。
加班管理各个环节须严格把关,严禁虚报,避免漏报。加班如出现虚报,不仅追回发放,且通报批评。
三、本暂行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