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过校纪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各方面有积极表现,符合以下条件,本着重在教育的原则,并结合我校的实际,可撤销处分。具体如下:
(一)撤销处分的条件
1、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受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并有实际的改正。
(2)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现象。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受处分后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
(2)受处分后获得一次以上班级或者校级奖励。
(3)受处分后参加学校或者市级及以上各类竞赛并为学校赢得荣誉。
(二)撤销处分的程序
1、撤消处分应由被处分学生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班主任提出,班主任在征求本班学生及任课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将是否同意撤消处分的意见报年级组。
2、年级组长审核提出意见后上报政教处并领取“撤消处分申请表”。
3、经学校研究做出撤消处分的决定后,政教处向受处分的学生下发“撤消处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