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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主题班会
日期:2021-01-06 15:18:57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2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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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组织召开反恐怖主义主题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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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31高级中学    高一年级六班

一、主题活动目标:

1、了解曾经发生的恐怖事件,认识恐怖事件带来的危害和伤痛。

2、掌握在恐怖事件面前自护自救、互助及降低伤害的方法。

3、体会人们在危难中团结互助精神的可贵,养成团结合作的品质。

4、了解并运用《发恐怖主义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主题活动重难点、关键:

重点:了解什么是恐怖事件 、认识恐怖事件的危害。

难点:掌握在恐怖事件面前自护自救的方法。

关键:掌握自护自救、互助的方法。

三、活动准备: 各种恐怖资料

四、教学课时: 一课时

五、教学设计过程:

(一)、创设情境

同学们,面对新的开始、美好的一天,你们的心情怎样呢?(高兴、快乐) 然而有人欢喜有人忧。31日,云南省昆明市火车站遭到了恐怖分子的袭击,一伙歹徒持械冲进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见人就砍,不管是小孩还是老人都不放过。(给学生十秒钟的感受事件的恶劣)

像这样的事情我们叫它恐怖事件。(教师板书课题:恐怖事件)

(二)、调查、交流

1、让学生说说自己认为什么样的事情算是恐怖事件 2、教师根据学生的回答进行小结:恐怖活动的方式主要包括袭击、劫持、破坏等。

袭击如爆炸(对人员、建筑和车辆等目标的爆炸).暗杀.自杀性袭击,生物、化学、核袭击.信息袭击,投毒和纵火等;

劫持如劫持人质,劫持飞机,劫持车辆等;

破坏如破坏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或系统。

3、小组内互相说说哪些人员属应重点防范的可疑人员”? 4、班内汇报。

5、教师举例重点防范的可疑人员:

(1)精神恐慌、言行可疑、伪装镇静者、冒称熟人、假献殷勤者。

(2)表现异常、催促检查或态度蛮横、不愿接受检查者。

(3)着装与其身份明显不符或与季节不合者。

(4)规定的安全检查时间已过,匆忙赶到检查现场者。

(5)公安部门、安全检查站掌握的嫌疑分子和群众检举的嫌疑分子。

(6)已经通报的来自恐怖活动频繁的国家和地区的人员。

(7)与公安机关通缉的人犯外貌特征相似的人员。

(8)与恐怖(犯罪)分子有联系的人员。

(9)职业、身份不明,所带证件、物品与其身份不符的人员。

(10)神态慌张、言行鬼祟、到处流窜、窥探重要目标、行动可疑者。

目前疆独藏独是我国最大的恐怖主义威胁,以极端恐怖手段(暗杀、绑架、爆炸、袭击)报复社会。

(三)、引导拓展

过渡:除了这些,我们生活中会遇到哪些恐怖事件?你知道哪些恐怖事件?

1、学生分小组进行探究讨论、教师巡视并参与某个小组的讨论活动中。

2、班内汇报交流情况。

3、教师逐步出示图片:

12001年,美国9.11恐怖事件(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大楼遭空袭)。

2 2009年,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事件(100多人死亡,1000多人受伤,200多辆车烧毁,众多店铺被砸)。

32014年,昆明3.1事件(截至20143218时,已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这是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

学生根据课件内容在小组内谈谈自己的观后感受。

4、各小组推选一名代表谈谈这些恐怖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对于这些恐怖事件,我们将怀有什么样的心态来面对呢? (教师随机板书:面对)

5、学生谈谈各自的心态,说明原因。

6、教师引导并进行小结: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有的是由于人的安全意识不强造成的,也有的是不可抗拒的 。不管是哪种情况,我们都不要紧张慌乱,要沉着冷静,积极应对。

(教师随机板书:沉着冷静、积极应对)

(四)、质疑、讨论

过渡:面对恐怖事件,我们应该怎样做? 假设恐怖分子来到月里,校长就在我们校门门口,怎么办?

1、学生分小组进行探究讨论、教师巡视并参与某个小组的讨论活动中。

2、班内汇报交流情况。

3、教师根据学生的汇报情况进行小结:

1)如暴力袭击嫌疑人从大门进入,或者警情发生地处门卫附近,门卫是报警责任人。

2)如暴力袭击嫌疑人翻围墙或由其他非正常途径进入校园,则第一目击人要在第一时间以奔走、叫喊的方式,迅速将警情告知校园里的其他人员。获知警情后,离门卫较近的师生员工马上通知门卫按报警按钮,拨打报警电话;

3)与事发区域最接近的班级要首先组织疏散,由班主任或当堂上课教师带领学生朝与事发地点相反的方向快速、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区域。疏散完成后要及时清点并上报各班学生人数。(教师随机板书:服从安排、无私援助)

五、反恐怖主义法的内容

1、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      第六章 应对处置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2、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恐怖活动预防、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密防范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1.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感情升华

1、让学生谈谈本节课的收获。

2、说说面对恐怖事件时,我们身边无私援助、帮助他人的感人事迹。

六、活动结束。

板书设计:

应对恐怖事件

沉着冷静 积极应对 服从安排 无私援助

《反恐怖主义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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