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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教职工要深刻认识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教育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日期:2021-09-06 00:00: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674

一、深刻认识教育法修订的重大意义

教育法是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法律基础,是推动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修改教育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 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成果,对推动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 具有重大意义。修订的五个条款,丰富了教育的指导思想、凸显 了教育的重要地位、完善了教育方针、充实了教育内容,健全了 “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要求,对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推动教育高质量发 展意义重大。各地各学校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教育 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深刻领悟其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将新修订 的教育法贯彻落实到教育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准确把握教育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2.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 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 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 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3.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 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 秀成果。”

5.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 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 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 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 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 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 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 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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