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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 餐饮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0-11-18 10:42:42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84

                    第一章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餐饮服务项目

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采购需求:

3.1 采购范围: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餐饮服务

3.2 入围数量:壹家

3.3 服务期限:五年(一年一签)附考核表

4.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起至所有服务结束

5.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 竞争性磋商时间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0年11月19日8:30-2020年11月25日17:30

开标时间:2020年11月30日8时30分

地点:   郑州市金水区群英路15

方式:   携带授权委托书

四、联系方式

1.采购人: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群英路15

联系人:赵老师

联系电话:(0371)63726636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1

采购人

名  称: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群英路15

联系人: 赵老师

联系电话:(0371)63726636

1.1.2

项目名称

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餐饮服务项目

1.1.3

项目地点

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

1.2.1

磋商范围

磋商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

1.2.2

服务期限

1.2.3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1.3.1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不接受

1.3.2

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

不召开

1.3.3

分包

不允许

1.4.1

偏离

不允许

1.4.2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资料

除磋商文件外,采购人在磋商期间发出的澄清、修改、补充、补遗和其它有效正式函件等内容均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4.3

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天前

1.5.1

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书面通知

1.5.2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

时间:收到后24小时内(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则视为确认收到)

 

1.5.3

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书面通知

1.6.1

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

时间:收到后24小时内(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则视为确认收到)

 

1.6.2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

1.6.3

磋商有效期

11个自然日

1.7.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

不允许

1.7.2

响应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供应商在制作响应文件时,应将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中明确签字盖章的内容签字或加盖公章,并将所有不可编辑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纳税凭证等)加盖公章。

1.7.3

响应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1.8.1

装订要求

胶装,禁止采用可拆分装订方式

1.8.2

响应文件密封

响应文件的的正本及副本应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

1.8.3

响应文件标记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写明: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在 2020 年 11月30日 8时 30分前不得开启

1.9.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01130830

1.9.2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郑州市金水区群英路15

1.9.3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1.10

磋商时间和地点

   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1.10.1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构成:3人,采购人代表3

 

1.10.2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数量

3家

 

2.1 磋商程序

2.1.1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确认。

2.1.2磋商小组推选组长,讨论、通过磋商工作流程和磋商要点。

2.1.3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形式评审、资格、响应性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

2.2.1磋商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确定与各供应商磋商的具体内容。

2.2.2围绕磋商要点,按各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顺序进行磋商。

2.2.3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需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该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供应商应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响应,未做出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竞标。

2.3.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

3.  磋商

3.1  磋商小组

3.1.1 磋商会议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3.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3.1.3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3.2  磋商原则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3.3 评审

3.3.1 磋商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3.3.2 初步评审

磋商小组应当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3.3.3响应文件的澄清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4 无效响应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

(3)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不符合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 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5.1  签订合同

5.1.1 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2日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章 评分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名称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资格审查标准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相关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针对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的声明函

符合性审查标准

供应商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签字盖章

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1.7.2条要求

磋商有效期

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1.6.3条要求

承包期限

符合磋商文件第二章须知前附表1.2.2条要求

其他实质性要求

未违反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标准

1.1

商务部分

20

餐厅改造

(10分)

因校园疫情防控要求,学生餐厅要求“一人一座”就餐模式,目前学生餐厅餐位200个,中标方出资改造地下车库增加600个餐位满足800名学生的就餐需求。

地下餐厅该造方案10

地下餐厅改造方案的合理性,消防、水电、监控设施基等符合饮食安全标准化要求。

1.2

技术部分 55

经营方案(55分)

经营服务方案(包含但不限于经营布局合理、经营品种、独立面包房、饭菜价格微利管控方案、服务保障方案、员工消防培训方案和合法的用工方案等);

完整、科学、合理得8-10分;较完整、科学、合理得5-7分;合理、一般得0-4分。

食品质量控制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加工环节、48小时留样环节、消毒环节、食品添加剂管理等各个环节食品质量及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完整、科学、合理得8-10分;较完整、科学、合理得5-7分;合理、一般得0-4分。

服务质量控制方案(包含但不限于礼貌服务、言谈举止、意见薄、工作期间餐厅服务人员仪容仪表及劳动纪律等服务质量控制措施);

完整、科学、合理得6-8分;较完整、科学、合理得3-5分;合理、一般得0-2分。

卫生管理控制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垃圾处理方案);

完整、科学、合理得8-10分;较完整、科学、合理得5-7分;合理、一般得0-4分。

餐饮企业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各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制度、监控和民主管理制度);

完整、科学、合理得6-7分;较完整、科学、合理得4-5分;合理、一般得0-3分。

应急处理方案与能力(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和应急方案,并有充足的应急资源储备及较强的应急调配响应能力等);

完整、科学、合理得8-10分;较完整、科学、合理得5-7分;合理、一般得0-4分。

1.3

服务团队配置(10分)

根据投标人团队人数配备科学合理性、经验、执行能力及满足服务要求等措施进行评分。(0-10分)

1.4

服务承诺及优惠措施

(15分)

先进的服务理念、优质的服务承诺和精准的服务流程,并持续优化服务的承诺及措施。(0-5分)

全面的应急预案措施。(0-5分)

其他实质性优惠承诺。(0-5分)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经营方案得分高的优先;经营方案得分也相等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性检查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符合性检查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服务团队配置: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服务承诺及优惠措施: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 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磋商小组依据评审办法前附表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

(1)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属于串通投标,或者依法被视为串通投标;

(3)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不符合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3.2 详细评审

3.2.1 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分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以全部小组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准,作为该供应商的最终得分。

3.3在磋商过程中,凡遇到磋商文件中无界定或界定不清、前后不一致使磋商小组意见有分歧且又难以协商一致的问题,均由磋商小组予以表决,获半数以上同意的即为通过,未获半数同意的即为否决。

3.3.1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离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3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3.4.1 评审结果

3.4.2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3.4.3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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