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校园机动车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广大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提升单位整体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教职工机动车和经学校同意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等。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序、确保安全的原则,切实加强学校校园内机动车安全管理。
第四条 本校教职工需提供本人拥有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到总务处核验登记机动车信息,每位教职工只能登记一辆机动车进校。
第五条 信息中心复核登记信息无误后,留存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一份后,将车牌号录入学校机动车管理系统。
第六条 信息中心每周一上午检查一次车辆进出信息,上周内只进不出信息的车辆,将从机动车管理系统中删除该车的车牌号,该车将在本周及以后不被自动识别进入校园。
第七条 对于未经授权或车牌信息不符的车辆,系统将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八条 进入校园的外来机动车,需提前联系我校教职工,经相关人员到门口接入,方可引导按规定道路驶入校园内。
第九条 校内机动车辆应沿沥青路面等规定车道上在行驶,严禁鸣笛,车速应不高于5公里/小时,要主动避让行人,让行人优先通行,严禁与步行师生员工抢道抢行。
第十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划定的停车位区域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一条 校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在启动行驶前,驾车人需先检查车辆四周及车辆下面有无障碍物或人员、物品等,避免出现视线盲区,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特种车辆(如消防车、救护车、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应主动避让,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口头警告,要求立即纠正;拒绝违规车辆再次进入停车位;对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追究责任,并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
第十五条 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学校有权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全体教职工及访客。
郑州市第三十一高级中学
2024年9月9日